第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形式主要有召开会议及秘书处的日常工作。会议包括全体会议、主任会议。重要工作或事项必须通过各种会议审议⛏、决定。
第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学期召开一次,如有特殊情况,可以临时由主任委员决定召开🧝♀️。
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议事范围:
(一) 对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、科学研究工作和学生培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予以论证🤸🏻,提出建议或结果,报院长办公会审批。
(二) 审查🤷🏻、鉴定科学研究的成果,主持校内学术讨论会,组织参加国内国际学术交流等工作。
(三) 评议学生的毕业论文、毕业设计,参与提升副教授工作的审议🧘🏼、参与教师职称评定工作;审议学术梯队建设计划及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等工作🏚。
(四) 指导学科建设、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的深入开展,监督检查相关工作的落实,对进展、质量和水平进行评价。
(五) 处理院长委托的重要学术问题。
(六) 筹备下一届委员会👨🏻🎨。
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以民主集中制为议事、决策的最高准则,严格遵循章程规定🚬,按照规定的程序讨论和决定事项。
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受理议案的范围🧑🚒:
(一)杏悦2办公会议和院长责成研究的议题。
(二)院职能处室委托研究的议题。
(三) 3名以上院学术委员会委员联名提交的议题🧑🏿🏭🤑。
第六条 全体会议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,由秘书处组织。全体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。
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对议题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,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。一般事项以到会委员同意票数过半为通过🪼,重大事项以超过2/3为通过❤️。
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需要其他单位负责人或个人列席时⛹🏼♂️,由主任委员与秘书处协商指定列席人员。
第九条 列席人员只对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做出说明,不参加会议的表决👨👨👦👦。
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的纪要🫎、决议由秘书处起草,经主任委员审核签发🛍️。
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,凡讨论的问题涉及与会人直系亲属或其它利益关系人时,应予以回避。
第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🌸,维护委员会的权威和决议的严肃性,未经授权,不得泄漏会议讨论内容和过程。
第十三条 院学术工作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,因工作原因不能正常参加活动的,不得派人替代。如因故长期不能参加活动的,由本人提出申请,院长予以解聘或另聘他人。
第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、校纪校规和本章程的规定,不得徇私舞弊、滥用职权。
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委员,情节轻微的🧚🏽♀️👩🏽🏭,由主任委员批评教育🧑🏼🔬;情节严重的,由主任委员提交委员会会议讨论,并报杏悦2办公会议批准,取消其委员资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