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形式主要有召开会议及秘书处的日常工作。会议包括全体会议➞、主任会议。重要工作或事项必须通过各种会议审议、决定。
第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学期召开一次,如有特殊情况,可以临时由主任委员决定召开👆🏻。
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议事范围:
(一) 对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、科学研究工作和学生培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予以论证,提出建议或结果,报院长办公会审批🧔🏽♀️。
(二) 审查、鉴定科学研究的成果🙇🏽♂️,主持校内学术讨论会👩⚖️,组织参加国内国际学术交流等工作。
(三) 评议学生的毕业论文、毕业设计,参与提升副教授工作的审议、参与教师职称评定工作🙆🏽♂️💅🏻;审议学术梯队建设计划及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等工作。
(四) 指导学科建设、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的深入开展,监督检查相关工作的落实🧶,对进展、质量和水平进行评价🔌🔄。
(五) 处理院长委托的重要学术问题。
(六) 筹备下一届委员会。
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以民主集中制为议事、决策的最高准则🏄🏽♀️,严格遵循章程规定,按照规定的程序讨论和决定事项。
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受理议案的范围🧑🏼💼🧑🏼🌾:
(一)杏悦2办公会议和院长责成研究的议题⚜️。
(二)院职能处室委托研究的议题。
(三) 3名以上院学术委员会委员联名提交的议题🪹。
第六条 全体会议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,由秘书处组织。全体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。
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对议题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⚇🚴🏽♀️,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🥷🏼。一般事项以到会委员同意票数过半为通过,重大事项以超过2/3为通过。
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需要其他单位负责人或个人列席时,由主任委员与秘书处协商指定列席人员⚠️。
第九条 列席人员只对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做出说明🙎🏿,不参加会议的表决。
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的纪要⛹️、决议由秘书处起草😁,经主任委员审核签发。
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,凡讨论的问题涉及与会人直系亲属或其它利益关系人时,应予以回避。
第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,维护委员会的权威和决议的严肃性🧖🏻♂️,未经授权🍄🟫,不得泄漏会议讨论内容和过程👨🏼🍼👖。
第十三条 院学术工作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🦉,因工作原因不能正常参加活动的🧑🏿🍳,不得派人替代。如因故长期不能参加活动的,由本人提出申请🤵🏽♀️🖖🏽,院长予以解聘或另聘他人。
第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🧎🏻➡️、校纪校规和本章程的规定,不得徇私舞弊、滥用职权🔚。
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委员🏋🏼,情节轻微的,由主任委员批评教育🙍;情节严重的,由主任委员提交委员会会议讨论,并报杏悦2办公会议批准🏓,取消其委员资格。